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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中的亲子鉴定

2017-03-27 06:1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摘要: 据统计,早在1999年,我国离婚率已超过已婚家庭的23%,其中北京26%,上海29%。我国1999年的离婚率为13%,统计数据显示,从2002年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呈现持续走高之势。而跟离婚息息相关的另一重大事件就是亲子鉴定。   离婚诉讼中,造成亲子鉴...

据统计,早在1999年,我国离婚率已超过已婚家庭的23%,其中北京26%,上海29%。我国1999年的离婚率为13%,统计数据显示,从2002年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呈现持续走高之势。而跟离婚息息相关的另一重大事件就是亲子鉴定。

  离婚诉讼中,造成亲子鉴定的现像主要原因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子女不是自己亲生。这类现像确实存在,且有上升趋势。导致这种现像的上升主要是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人们婚姻观念与爱情观念的嬗变,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出现同居和婚外情,甚至”一夜情”。根据相关资料表明,在要求鉴定的当事人中,有10%是女子带着孩子和丈夫的毛发来做鉴定。她们怀疑自己的孩子是自己一夜情的结果,以求排除自己心底里的疑虑,由此可见一斑。

离婚诉讼的亲子鉴定是附随于离婚并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的鉴定。如果是独立请求亲子鉴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法院提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提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对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生,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全部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最后,DNA亲子鉴定中心专家提醒,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面,足可以对那些并非红杏出墙的妻子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则无可厚非。根据不存在什么大男子主义倾向。法院同意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侵权关系,这一行为反过来有利于道德建设。要像遏制“包二奶”的歪风邪气一样,遏制女性对丈夫的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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