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男方认为孩子亲子关系存在不是自己亲生的,或是其它案件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过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同意
亲子鉴定,往往导致亲子鉴定不能进行,因为法律上对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进行,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于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问题给了一个推定结论,也就是说申请鉴定的一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该问题的可能性时,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则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会推定申请人一方的结论,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法律条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