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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DNA亲子鉴定启动程序因素

时间:2017-05-05|来源:365备用网址二

中国法律对于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间接强制鉴定比较适宜。依照此原则下,审判中法院可以对拒作亲子鉴定的当事人作不利的认定。同时,法院决定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需考虑下列因素:诉讼中至少有一方提出鉴定请求,若无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则法官无权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提出鉴定请求方必须已经提交了一定的间接证据,并且能够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产生一定的证明作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及隐私。

我国法院实践中的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法院无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但这也给法院审理带来了难点:若当事人一方提供的间接证据证明了亲子关系存在可能性,但另一方当事人极力否认且拒作亲子鉴定,此时如何判定争议事实?法院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根据国外法律有关亲子鉴定的规定,通常有两种强制方法:一是直接强制鉴定,即法院依职权直接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强制鉴定使得认定父子关系非常容易,亲子诉讼的证明也更为简单,避免诉讼复杂化。笔者认为直接强制鉴定虽可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血缘关系,却严重侵害了受强制者的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等。二是间接强制鉴定,即亲子鉴定尊重当事人的自己意愿,由其自己决定是否接受鉴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鉴定时,法院可直接作不利的认定。当事人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间接强制鉴定是在获取亲子关系事实真相和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人格权之间作出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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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是经省司法厅批准的有独立司法鉴定资格的正规亲子鉴定中心,亲子鉴定结果可作为独立司法鉴定依据,广泛应用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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