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的郑明这些天憋屈坏了。自己和高中的女生早恋,结果对方怀孕生子了,为了承担起责任,郑明娶了对方为妻,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不料孩子养到6岁,亲子鉴定竟查出孩子非亲生。原本打算离婚了,讨回些精神损失费吧,结果竟然还败诉了。
郑明和杨玲是高中同学,读书期间,两个人碰撞出感情的火花,偷偷建立了恋爱关系。年少轻狂,两人忍不住有了性行为。2009年上半年,他们临近毕业闹起了别扭,导致关系破裂。
毕业后,郑明没有继续读大学,而是去参加了工作。几个月后,他接到了杨玲的电话。杨玲称自己在医院里要生了,孩子应该就是郑明的,“医生要求孩子父亲来医院办手续”。
郑明脑子炸了,毫无心理准备,自己竟然就有孩子了。他赶紧跑去医院,肩负起了一个“父亲”的责任。
孩子出生后的第二年,他们在父母的催促下办了结婚酒席。当时因为未满登记年龄,两人在两年后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DNA亲子鉴定,确认孩子非亲生
白当6年“爸爸”的他索要赔偿
结婚后几年,这对小夫妻因性格不合,感情问题爆发。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之后便开始了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然而,孩子一天天地长大,等孩子长到五六岁的时候,亲戚朋友们都感觉到有点不对劲,私下议论说:“这孩子怎么长得跟郑明一点都不像?”
这话也传到了郑明的耳朵里,他也起了疑心,多次质问杨玲。杨玲马上又和郑明吵了起来:“那时候我就和你是男女朋友关系,孩子不是你的那还会是谁的?”
2014年10月,小两口感情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郑明提出离婚诉讼,并申请了DNA亲子鉴定,杨玲同意了。
两个月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孩子确实不是郑明亲生的。当了6年父子,两个人实际上毫无亲缘关系。这个打击让郑明当场落泪,他决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对于这个鉴定结果,杨玲表示自已也“始料未及”。她仔细回想了一下,自己在与郑明分手之后,曾有一次借酒浇愁,酒醉后与别人发生过一次性行为,“可我真的一直以为孩子是郑明的,并没有故意欺骗他的意思。”
郑明很受伤,当初自己是为了孩子才结婚的,在孩子身上投入了不少感情和金钱,现在这样的真相让他痛不欲生。在法庭上,他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一是要求判令杨玲返还婚后各项费用7万余元,二是要求杨玲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因孩子是在正式结婚前所生
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郑明的诉讼请求,杨玲却不认同。在法庭上,杨玲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她反复强调,自己没有隐瞒和欺骗,确实是不知情,“孩子平时都是我的父母在带,各项费用也是自己父母出的,郑明要求返还的各项费用是没有一点道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定,孩子系原、被告婚前所生且非原告亲生子,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该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虽然被告婚前性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由于发生在结婚前,不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其次,婚前性行为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解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只有当一方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本案中,被告婚前性行为并不属于这四种可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情形之一,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这个案子和其他夫妻结婚后生了孩子发现非亲生的情况是有区别的。”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酌定由被告杨玲返还原告郑明抚养费用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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