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在现如今已经伴随人们需求的增长在渐渐地为人所熟知,我们总是能在鉴定的案例中得到一些反思,不管怎么说,亲子鉴定的结果是最终可以用来判定当事人亲缘关系的凭证。
1998年,原告当事人黄先生与被告杨女士(均为化名)同居,未婚先孕,同年生下了儿子小强,虽然孩子出生了,两人还是没有及时办理结婚证,后来小强在4岁时因故双目失明,家庭氛围也变得有些悲伤。
2012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琐事纷争等原因起诉至法院,因两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小强归父亲黄先生抚养,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黄先生所得,杨女士的份额折抵儿子小强的抚养费。
自2012年开始,小强一直由父亲黄先生独自一人抚养,由于小强双目失明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照顾,加上一直没有上户口,在相关部门的催促下,黄先生、杨女士带着小强来到司法鉴定所做亲子鉴定,才可以解决户口的问题。
最后亲子鉴定发检查结果出来了,竟然显示“父亲”黄先生与小强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黄先生当场就傻眼了,这是他辛辛苦苦照顾了18年的孩子啊,怎么可能没有亲缘关系?在悲伤之余将杨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杨女士补偿。
在当天的庭审中,杨女士说出了实情,是在和黄先生同居之前刚和前男友分手不久,当时就怀了前男友的孩子了,最后只能带着这个秘密和黄先生在一起。事情发展到最后,当事人原告黄先生与被告杨女士双方达成共识,小强继续由黄先生抚养,杨女士于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3600元抚养费给黄先生,自2016年起每月负担小强的抚养费300元。
法医学DNA检验鉴定结论显示小强与原告黄先生不存在亲生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抚养小强抚养费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同时认为,由于小强从4岁就双目失明,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在成年后仍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要求补偿至今的抚养费是合理的,杨女士最后也应该依法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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