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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户口时要做亲子鉴定 男子“喜当6年爹”

时间:2017-04-28|来源:365备用网址二

“喜当爹”是一个网络热词,但现实中,这种将他人子女错认为自己子女进行抚养的情况却牵涉到复杂的法律问题。8月7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喜当爹”的李某要求女方赔偿自己抚养孩子期间支出的抚养费5万余元。

■案情回放

抚养了6年的孩子

不是亲生的

李某家地处铜山区的农村,平日里在建筑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虽然辛苦但收入尚好。2006年,李某结识了安徽女子苗某,两人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2007年,李某和苗某在铜山当地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热闹的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工作关系,李某经常在外地工地一待就是数月,苗某则在市区酒店打工,小两口聚少离多,但感情尚可。

2009年初,苗某在当地医院产下一名男婴。李某和苗某都需要打工养家,孩子一出生就成了留守儿童,平日里由李某的母亲照料。李某时不时地寄钱回家,但也不固定,苗某工作地点离家稍近,但也只能保证休息日回家照料孩子。一家人的日子虽然艰辛但也平静。

2015年,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李某和苗某因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孩子的户口也一直没有着落,面临着无法入学的窘境。李某到公安机关咨询,户籍民警告诉他,现在政策放宽了,只要和孩子做个亲子鉴定,证明血缘关系,孩子就可以落户。于是,李某带着孩子来到南京某鉴定机构,本以为是例行公事,可拿到鉴定报告的时候,李某却如五雷轰顶——鉴定报告显示李某不是孩子的生父。李某又气又恼,气的是苗某竟然背叛了他,恼的是自己抚养了6年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的。

此后,双方激烈的争吵可想而知,苗某带着孩子一走了之,回了安徽老家。李某仍然难消心中的愤懑,一纸诉状将苗某告上法庭,他要求苗某赔偿自己抚养孩子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医疗费等5万余元。铜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就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请

尽了“父亲”的责任,还钱来

开庭时,李某提供了9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孩子尽到了“父亲”的抚养责任。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李某保留了孩子出生以来的数本病例、近百张医疗费发票和用药清单,当初的目的是孩子在成长期间预防和诊疗其他疾病时便于检查。

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苗某也提出了抗辩理由:亲子鉴定是李某私自带孩子进行的,苗某对此不知情,因而她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她认为在抚养孩子6年的过程中,李某并没有支付抚养费5万元之多,她请求法庭依法对抚养费进行计算。

在法庭辩论环节,李某的律师提出,孩子并非李某亲生,因此李某没有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导致本因由苗某支出的抚养费苗某没有支出,被告苗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

基于被告苗某不认可亲子鉴定结论的辩论意见,李某当庭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苗某表示同意。经过随机抽取,法庭选定了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到了鉴定当天,苗某却“玩消失”,经过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带孩子去参加鉴定。

再次开庭后,李某表示,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推定其与小孩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但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李某和苗某仅是同居并非夫妻,法院能否依据婚姻法解释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呢?李某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另外,在共同抚养孩子期间,男女双方各支付了多少抚养费是一笔难以算清的账,原告李某支出的抚养费又当如何计算?这些都是法院需要一一判明的问题。

■法院判决

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铜山法院作出了判决,对这些问题均给予了回应。

铜山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明文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DNA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但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在该种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婚姻关系不尽相同,尤其是涉及到确认人身关系问题,不能类推适用《婚姻法》及其解释。

但作为一般民事案件,此案应当适用一般的民事案件证据规则,原告提供了正规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被告苗某虽然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既不重新鉴定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而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铜山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本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李某不是苗某孩子的生父,故在孩子出生后,李某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苗某隐瞒孩子非李某亲生的事实,致使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实际进行了抚养,造成了李某不应有的负担,并造成李某的财产减少,苗某对此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支付的抚养费等损失应得到赔偿。

在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法院必须经过综合考量后酌定。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计算按照抚养人实际收入的20%—30%确定,但本案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孩子为“留守儿童”,还应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及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状况。根据实地走访调查,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3万元。

至于原告所要求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的教育医疗费用均包含在抚养费以内,不应另行主张。对原告抚养期间支付的门诊医疗费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孩子在被抚养期间,两次入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近万元,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该项开支数额较大,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苗某赔偿原告李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的50%,共计5000元。

据此,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苗某赔偿李某因支付案外人抚养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5000元,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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