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在我国是指民法上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律上规定的亲子关系,与一般人的看法有些落差,以致有些人自以为有亲子关系存在,站在法律的观点来看,却不算是亲子关系;有的人自以为无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却被定位为父母子女。这种观点上的差异,当事人如果无法为有效解决,最后只有闹上法院,由法官适用民法亲属编的有关规定来裁判,一旦判决确定,再大的争议,也只能画上休止符了!
亲子关系案例法律专家解读:
对于以上亲子关系鉴定案例,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律专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民法对于解决亲子关系的纷争,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民法亲属编的父母子女章中,将亲子关系分成自然血亲关系与拟制血亲关系两种,拟制血亲是指养子女的关系,因篇幅所限,不去提它。自然血亲又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两类:婚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是指“父母因婚姻关系受胎期中所生的子女。”另外,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是不是父母的婚生子女,如果发生争议,要从父母的婚姻关系中寻求解决途径,我国民法的婚姻制度,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改採登记婚制,并自公布一年后施行以后,个人的婚姻关系只要到户政事务所阅览户籍登记簿,都有详细纪录,身分证上也有简略记载。户籍登记具有公信力,在法律上是不容易被推翻的,除非有些人证据摆在面前还要硬拗,那才有劳法官来决断的可能。婚生子女的身分容易辨认,争议较少,发生纷争者大都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民法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只有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中称为“非为婚生子女”,换一句话说:凡不是婚生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也就是俗称的“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依民法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必须经由生父出面“认领”,或者依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定,生父与生母结婚,才能视为婚生子女,否则永远是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扯不上关系。不过这也有例外情形,那就是生父曾经对非婚生子女,有过“抚育”的行为,依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项后段的规定,“视为认领”。所谓抚育,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拘泥于形式,只要生父实际上有过抚育的事实,便可以认定已为认领。至于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依同法条第二项的规定:“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这位为自己身分而奋斗的青年提起请求生父认领的诉讼,得到胜诉的判决,关键可能是在黄姓医师对这位青年还在小男孩阶段,有过多次金钱资助的事实,尤其是2013年间曾经支付二百万元支票与谢姓妇人,因而被法院认为是支付小男孩的扶养费,也就是说已对小男孩有实质上认领的事实。对浮现的证据作如此判断,也无违背经验法则之处,所以上诉会被最高法院驳回。